交警曝光闖紅燈“大頭照”引熱議
如此曝光到底是一種信息公開、交通安全教育行為,還是“道德羞辱”、執法“闖紅燈”?其法律依據是什么?網友、相關專家展開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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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福州交警曝光的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行為。(資料圖片)
東南網5月26日訊(本網記者 林先昌)4月19日,為遏制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現象,福州交警啟用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記錄系統。該系統不僅可以實時抓拍闖紅燈的行人、非機動車,還能自動識別違法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根據這些信息,交警部門將通知違法者接受處罰,或將交通違法信息發至其工作單位。
截至記者截稿時,福州交警共查處、曝光闖紅燈行為264起。
對于闖紅燈行為,不少地方都采取了治理措施。啟用“人臉識別”并曝光闖紅燈違法者,福州交警并非首家。
2015年5月起,四川綿陽城區先行嘗試:行人闖紅燈被連拍3張照片后,視頻及特寫照片會自動傳至數據庫,并在道路兩側顯示屏播放。
今年4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公安分局官方公眾號“黃浦公安”開設“曝光臺”欄目,首次以圖配文的形式,曝光了12名闖紅燈的市民。
南京也曾實行“通報單位”做法,要求單位對闖紅燈員工進行教育;江蘇省宿遷曾借助“輿論曝光”手段,在當地媒體刊登闖紅燈行人照片、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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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很多人闖紅燈“屢教不改”,曝光的做法具有震懾作用。
但也有人認為,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處罰行人闖紅燈的方式僅限于警告或罰款,其他“加罰”于法無據。
近日,記者走訪相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等,聽聽他們對于這個問題的看法和見解。
支持:曝光符合信息公開條例規定
“我個人支持曝光的這種做法。”福建閩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華鴻說道,“我認為,曝光不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處罰行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完全合法。”
許多網友也支持這種曝光行為。網友“向著幸福飛”說,交通陋習,就應該曝光,給予懲罰。
網友“小小鐵絲”也說,曝光是對當事人的教育,也是對社會公眾的提醒。
福建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明芳也支持這種做法。他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曝光就是一種教育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他說。
質疑:缺乏法律授權,無執法依據
“交警將違法者‘大頭照’掛到網上,或將違法信息告知所在單位,因缺乏法律授權,這樣做是違法的。”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交警部門有對違章行為的處罰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肆意對違章者采取措施。
他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包括闖紅燈),可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除此之外的任何措施,由于沒有執法依據,本質上都是濫用職權。
網友“勇敢girl”認為:“我不支持這種做法,憑什么公布我照片,還將信息發送到單位?”
網友“一直向前”說,將個人信息公之于眾,涉嫌侵犯個人隱私。
針對交警曝光闖紅燈違法者的做法,《揚州晚報》在4月21日發表評論稱,依法管理交通秩序,本身也要嚴守法治邊界。“曝光闖紅燈”,“道德羞辱”引為執法所用,根源還是交通法規本身存在短板,辦法不多、效果不佳,需要更多更有效的手段來打“補丁”。
專家:曝光前應做相應技術處理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專家丁兆增說,曝光闖紅燈違法者,從交警治理城市頑疾的角度出發可以理解。但是,公安交警部門是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行政。把闖紅燈等違法行人信息,包括肖像、姓名等,沒有通過馬賽克等技術處理進行公布,合法性值得商榷。
“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采用這種曝光措施。從法理的角度,行政執法屬于行政權力行為,應遵循‘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法律上要有明確的規定。”丁兆增說,根據行政處罰法,公布肖像等相關信息,要做一些技術上的處理,“照片通過馬賽克技術處理后再公之于眾,就合法”。
最后,丁兆增指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權力的手不應該無限制延伸到私權利的范疇。應該立法規范和限制這種行政權力。
從4月底開始,記者多次聯系福州市交警部門,咨詢曝光闖紅燈違法者的相關法律依據。最初,福州市交警支隊宣傳科工作人員表示需找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宣傳科回答,隨后記者來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宣傳科,相關負責人表示,應由福州市交警支隊法制處回答。記者發函請求采訪,福州市交警部門一工作人員對記者說:“支隊法制處將會對此進行解釋,之前媒體已經有相關的報道。”
截至記者發稿時,相關部門仍未作出回復。